版权所属 © 北京丰禾日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51061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北京

储粮用农药登记注意事项

来源:
2023/05/04 09:10
【摘要】:
(1)登记类别代码:储粮害虫农药属于卫生杀虫剂,登记证类别代码用PD,对于大田用药可以直接扩作储粮害虫,但是卫生用农药WP不能扩作到储粮害虫。

(1)登记类别代码:储粮害虫农药属于卫生杀虫剂,登记证类别代码用PD,对于大田用药可以直接扩作储粮害虫,但是卫生用农药WP不能扩作到储粮害虫。

(2)资质单位:储粮害虫药效试验要有相应的资质单位完成试验,目前没有资质单位,若要进行试验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申请指定试验单位。

(3)药效试验点数:储粮害虫用药属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使用农药,可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或4个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药效试验报告。

(4)登记范围:用于仓储原粮的农药产品,按残留试验的原粮种类确定登记使用范围,若登记原粮则需要同时提交小麦和稻谷残留试验资料,仅提交小麦或稻谷残留试验资料,则仅同意在原粮(小麦)或原粮(稻谷)上登记。

(5)原粮(小麦和稻谷)可以只提供小麦或者稻谷的储粮害虫药效试验资料,因为小麦和稻谷储粮害虫一致,包括玉米象、谷蠹、赤拟谷盗等。

(6)储粮害虫药效试验包括室内和模拟现场试验(实验室模拟实验或实仓现场试验具体按照NY/T 2884.1-2016执行)。化学药剂按每种试虫校正死亡率不低于90%,或抑制率≥80%判定为合格;天然产物或生物源药剂按每种试虫校正死亡率不低于70%,或抑制率≥70%判定为合格。

(7)残留试验点数:2569号附件9中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中:对用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4。即仓储原粮需要进行4点残留。

(8)储粮害虫防治剂可减免抗性风险评估资料。

了解更多新政策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的网联登记咨询平台!您可在网联登记咨询首页会话处提出您关心的问题,我公司会结合新政策为您做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