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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登记延续相关的内容

来源:
2023/05/18 09:03
【摘要】: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第222号公告规定,申请登记延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第222号公告规定,申请登记延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3、综合性报告: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

4、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企业需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180日间向农村农业部申请登记延续,如逾期未申请登记延续需要继续生产的,只能重新申请登记。

 近期,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开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其中对不予登记延续的几条进行了规定,提醒大家注意。

(1)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不予登记延续;

(2)生产许可范围与农药登记证不符的,暂停登记延续;五年内仍无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范围的,不予登记延续;

(3)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农业、林业、农产品质量、人畜健康、生态环境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或靶标生物抗药性显著上升、有效性严重降低的,不予登记延续;

(4)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相关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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