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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评估注意事项

来源:
2023/07/25 09:13
【摘要】:
(1)具有内吸性的种子处理剂和颗粒剂可以减免对蜜蜂的毒性试验,但需要用有效成分对蜜蜂的经口毒性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其他减免试验项目的同时可以减免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1)具有内吸性的种子处理剂和颗粒剂可以减免对蜜蜂的毒性试验,但需要用有效成分对蜜蜂的经口毒性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其他减免试验项目的同时可以减免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新含量、新剂型、新混配制剂,如本企业已有相同有效成分单剂或相同配方混配制剂登记,有充分资料表明环境风险不高于已登记产品的(施药剂量和施药次数、生态毒性不高于以及施药间隔不短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可减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3)扩大使用范围至小作物(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不需要提供。

(4)相同产品、相似产品:不需要提供。

(5)微生物、生物化学、植物源及小宗特色作物登记不需要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但并不意味着不管控风险。

(6)水稻田甩瓶施药方式,可以不评估对鸟的风险。

(7)室外使用卫生杀虫剂通常需评估对鸟类、蜜蜂的风险,饵剂仅评估鸟。

(8)滩涂使用的药剂需要评估鸟类、地下水、水生生态系统、蜜蜂等的风险,其中地下水和水生生态系统参考Top-Rice模型进行评估。

关于涉及“三新”(新农药、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的混配制剂评估

(1)混配制剂中涉及“三新”的有效成分,应按《农药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第9部分:混配制剂(NY/T 2882.9-2022)》评估混配制剂的环境风险。

(2)混配制剂中涉及“三新”有效成分单独评估风险不可接受,无需按NY/T2882.9进一步评估,直接判定为制剂风险不可接受。

(3)如果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单独评估RQ ≤ (1/有效成分数量),模型偏差率MDR≤5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各有效成分之间可能产生协同增毒作用,直接判定为风险可接受,否则应按照NY/T2882.9进行评估。

(4)如果混配制剂中不涉及“三新”的有效成分(例如A)单独评估风险不可接受、涉及“三新”的有效成分(例如B)单独评估RQ风险可接受,需计算MDR。当MDR≤5,无需继续进行评估;当MDR>5,需按照NY/T2882.9进行完整评估并计算毒力单元(TUi),若毒性由A主导(TUA/TUS≥90%)可同意登记,否则不同意登记。

产品涉新有效成分、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对鸟类、蜜蜂、水生生态系统、土壤生物或地下水的风险不可接受,不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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