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排可在一年8地或10地等完成的田间药效试验?
2018-04-28 09:46
根据2569号文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生物化学制剂、微生物制剂、植物源制剂的田间药效试验资料要求中:
(1)杀虫剂、杀菌剂可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或8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或10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2)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或6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3)林业用药提供在我国境内3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或6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4)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储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或4个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药效试验报告。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登记产品的类别和实际情况,选择安排两年完成或一年完成的田间药效试验,具体到试验区域选择,应按照《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合理选择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地点。
经询问相关专家,对于一年内完成的多地田间小区药效试验中,应当按照《指南》中作物种植区域要求,在同一区域内选择至多两个不同省份。如果无法找到足够合适的试验地点,应选择两年完成田间小区药效实验。
对于《指南》未包含的作物、病虫草害及一些特殊药剂,如草原、滩涂、林业用药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灭生除草用药剂等,可根据作物种植区域,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省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对于特色小宗作物、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省份进行登记药效试验,或者在同一省份内选择多个试验地点开展田间药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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