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下,企业准备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的注意事项
2018-05-11 13:03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17年9月发布至今已半年有余,试验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也已陆续提交,而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是否需要由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也尘埃落定,原承接产品化学试验的单位开始按照管理规范要求执行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企业在准备开展常贮试验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封样: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要求被试物为封样样品,一般制剂的有效期为2年,而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一般要求样品在选定的条件下储存2年,因此,企业在生产出样品后,应立即送去封样,并将封样样品邮寄给试验单位,以免过了有效期。
(2)企业标准:实施时间应不晚于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的储存初始时间。
(3)样品量:目前新的《农药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通则》要求至少对一个批次样品储存过程中5个时间点(储存初始、第3个月、第6个月、第12个月、第24个月)进行检测,所以企业在邮寄样品时需要同一批次邮寄5份,如果样品为新农药制剂,需要企业提供原药作为分析时所需的标准品。以可分散油悬浮剂单剂为例,一个批次试验实际用药量800mL,企业需要封样5份,每份800mL。
(4)样品包装:不同材质包装的同一产品应分别进行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包装材料,并于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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