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登记延续资料要求需要关注的变化

2018-07-20 09:08


农业部在2017 11 1 日起施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登记延续资料要求已有相关规定。近期我公司针对企业提出的新政下延续资料的变化做以下总结:

1】不再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2】不再提交市场上流通的标签或说明书;

3】农药生产企业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若暂时还未申请到最新生产许可证件,只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生产批准证书,只要在有效期内,也可用于延续登记;已批准登记的产品,在201981日前可申请登记延续,201981日后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将注销所有农药登记证);

4】对确定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品种,应按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针对新旧农药登记续展资料变化我公司2017118日在网联登记快讯平台上发布的《新政解读:新旧农药登记续展资料变化》做了相关解析。关于周期性评价产品,详见我公司2017124日发表的《新政解读15:哪些产品在做周期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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