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应标注内容介绍
2018-07-25 11:04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相比之前的管理办法规定,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2.农药标签需要加以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以条形码、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方式,将由农业部统一编制,各企业印制,做到一瓶农药一个码。
3.限制使用农药,必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4.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我公司于5月2日和6月12日相继发布《32种限制使用农药标签应标注内容》、《农药标签注意事项及标注条件》,敬请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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