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含量设置及变更需关注事项
2018-08-03 09:16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农药登记含量设置规定: 3个“三”: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单剂含量、混剂的配比、相同配比的总含量均不超过三个;除此之外,对于目前登记时含量设置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已知登记产品含量已满有5个含量梯度时,部所不再重新缩减含量梯度,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产品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含量进行登记;
【2】已知登记产品含量已满3个含量梯度时,且企业已完成其他含量的部分或全部资料,申请登记时应同时提交含量变更说明,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含量;
【3】已知提交登记资料时未满3个浓度梯度,在审批过程中,已满3个梯度的,部所会通知企业提交就近变更含量相关资料;
【4】对于直接使用的卫生产品和大田不稀释直接使用的农药,进行单独分类,具体含量规则还在商定中。
【5】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的含量(包括相同配比的混剂);
【6】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克/升)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7】用于出口需要将含量单位由%变为g/L的情况,对于已批准登记的产品,含量不能再变更,如在产品标准中同时规定了质量浓度,可申请在标签上添加备注。
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
【2】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储试验可使用变更前的试验资料;
【3】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4】特殊情形,应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复配产品含量及配比变更:
【1】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复配产品,已知登记产品含量已满有5个含量梯度或5个配比,企业预登记产品与其中一个含量及配比相同,则该产品不需要进行含量及配比的变更,可继续登记该产品。
【2】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复配产品,已知登记产品含量已满有3个含量梯度或3个配比,企业预登记产品属于第4个含量或配比,针对该类情况该如何变更(依据含量就近原则还是配比就近原则)农业部目前还尚未有明确定论。建议企业可按照本产品的配比或含量继续完成实验,等待后期具体变更细则
了解更多新政策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的网联快讯平台!您可在网联登记或网联登记快讯首页会话处提出您关心的问题,我公司会结合新政策为您做出解答!
抓住江浙地区作为全球纺织中心而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通过自主研发进入织物用高分子乳液行业,开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