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政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与原药来源证明

2018-08-21 09:47


2569号公告中登记延续的资料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目前,部分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还处于申请或审批阶段。本文以农药登记证延续为契机,进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与原药来源证明关系的论述。

对于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申请延续。在此情况下,企业使用工信部核发的本产品或其他产品的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延续,但是在延续后的农药登记证上备注有:“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截至2019年8月1日仍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本登记证将予以注销”,见下图:

 

图1:延续后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企业必须要在2019年8月1日前获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不能是办理中或审批中状态。那么,许多企业关心:在2019年8月1日前已获得“许可”,但是生产范围无A原药,那么A原药的农药登记证是否会被注销?

首先,企业应该明确概念:农药生产许可证旨在证明企业是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农药生产企业,且生产范围要求原药按照品种、制剂按照剂型来列出,所以“许可”至少有1个范围,如图2。

图2:农药生产许可证

其次,企业自己生产某个剂型或原药,那么生产许可证上必须要有该剂型或原药的生产范围。如果生产范围无该剂型,那么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该剂型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但是对于原药,企业只能自行生产,不能委托加工。

因此,“许可”的生产范围无A原药,这种情况不会影响A原药农药登记证,但是该企业不能生产A原药,也不能委托加工A原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那么该企业开具A原药的原药来源证明用于制剂申报,与农药管理条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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