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剂与可溶液剂控制项目指标的区别

2018-09-06 09:52


2017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第29号公告中发布国家标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并于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中,取消了“水剂”剂型,将水剂合并到可溶液剂中。经比对,水剂与可溶液剂的控制项目指标区别如下:

 

水剂(AS)

可溶液剂(SL)

外观

有效成分含量

相关杂质含量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

水不溶物含量

×

水分

×

√(水基剂型除外)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或pH范围

稀释稳定性

持久起泡性(1min后),mL

×

≤60

低温稳定性(0℃±2℃,7d)

离析物≤0.3mL

离析物≤0.3mL

热贮稳定性(54℃±2℃,14d)

分解率+pH+稀释稳定性

分解率+pH+稀释稳定性

经了解,新政实施以后,水剂将逐步停止批准,故新申报的产品均需以新的名称——可溶液剂来申报。那么,之前以“水剂”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否能够使用呢?经咨询相关老师,产品组成相同、工艺不变,仅剂型名称改变的登记资料仍可使用,故只需对照上表修改产品化学部分资料即可申报资料,最后产品以可溶液剂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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