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3地的残留试验报告,补点后应如何出具?

2018-10-22 10:56


2017年,是农药登记政策变化较大的一年,尤其对于残留来说,政策变化最大,从残留试验的点数、年份到残留试验的施药浓度、施药次数,均有所变化。新政实施后,很多企业有还未受理的产品,对于2017年做第一年残留试验的产品,2018年需按照新的试验准则开展残留试验。如某企业的50%异丙隆悬浮剂(防治对象为小麦田一年生杂草),2017年已做了1年3地的残留试验,2018年需按照新的试验准则补充9地的残留试验。那么,残留试验报告要如何出具呢,按新的残留试验准则,还是按旧准则呢?

针对以上问题,经丰禾日盛咨询相关专家,回复如下:

1、2017年的试验数据按照旧准则出具报告,2018年的试验数据按照新的残留试验准则出具报告,最后再进行一下汇总。即,分别出具按新、老准则开展的试验报告,再给出2份报告的试验结果汇总表。因新的试验准则对于土壤和水样品不做要求,可减免相关数据(详见我公司平台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的“按旧准则开展的残留试验无需检测所有样品”)。

2、补充第二年残留试验的委托单位应与前一年的试验单位保持一致。

3、新的残留试验中增加了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的要求,但目前仅大豆、花生、油菜籽、柑橘、苹果此五种作物需要提供加工农产品的残留试验资料,小麦不属于此类,暂不需要提供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但需提供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详见我公司平台于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注意!需进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的作物明确了!”)。

更多关于农药登记的注意事项将会发布,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的网联快讯平台!您可在网联登记或网联登记快讯首页会话处提出您关心的问题,我公司会结合新政策为您做出解答!

抓住江浙地区作为全球纺织中心而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通过自主研发进入织物用高分子乳液行业,开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