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的原药提高含量,是否需要按新要求重新登记?

2018-11-01 10:24


近期,有企业咨询,“按照老登记政策要求登记的原药产品(登记证号:PD201*****),批准的含量是90%,现企业调整工艺,原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可提高至95%,要走什么流程来变更登记证?需要提供哪方面的登记资料”?

经我公司咨询相关专业专家,明确表示“不需重新办理,按质量规格或组成变更” 进行。同时,在2018年10月举行的农药登记管理新规定中明确提出“登记变更”的适用情形:

1、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2、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3、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4、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5、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企业提出的问题属于登记变更适用情形的第四条,故按变更含量登记进行即可。需要提供的资料可按2569号公告附件5要求进行准备,具体如下表:

5 原药(母药)质量规格或组成变更

资料分类

项目

释义与说明

一般资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等的声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说明与理由

 

5.标签和说明书

(1)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制作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2)登记核准标签。

6.其他与登记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

视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产品化学

1.原药(母药)理化性质

其要求见相应类别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杀鼠剂农药)。

2.(全)组分分析

其要求见相应类别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杀鼠剂农药)。

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①

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产品质量规格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4.产品质量规格

其要求见相应类别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杀鼠剂农药)。

其他试验资料与说明

根据申请变更内容,提交毒理、环境影响试验资料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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