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制剂产品含量是否遵循三个梯度原则?

2018-11-02 09:33


有企业咨询:“卫生杀虫剂产品含量,是否也要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即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那么卫生农药制剂的含量梯度是否也不能超过三个呢?

根据管理办法,卫生杀虫剂制剂,对于蚊香、饵剂、气雾剂等直接使用的剂型产品,且有效成分含量较低时,则不需要遵循三个含量梯度的原则。

而对于某些需要兑水稀释进行滞留喷洒或常量喷雾的剂型,如悬浮剂、可湿性粉剂等,仍需遵循三个梯度的原则。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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