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登记证如何变更持有人,登记资料如何转让?

2018-11-09 10:17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在农业部新发布的一批表格中包含有《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表》,那么一个企业的产品转移给另一个企业应该使用哪种途径?以下介绍两个途径的区别: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表》适用于企业并购与合并,即一个企业将名下所有的登记证转移给另一个企业,可变更已登记或正在审批的产品。若企业想要转移一个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给另一个企业则不适用于该途径,且登记证无法进行企业之间的转让,只能进行登记资料的转让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表》所在链接如下(中国农药信息网——服务大厅——相关表格下载):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xgbgxz/10087.jhtml。其中关于变更所需提交的资料申请表上均有列举,可按照申请表进行,需提供信息如下:

1.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前原登记证持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登记证持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农药检定机构同意变更意见。

5.原登记证持有人同意变更或放弃生产农药产品的报告(或证明)。

6.持有的农药登记证原件、标签原件、新标签样张及统计表。

7.正在审批中的登记申请受理单复印件及统计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登记资料转让规定转让方需已取得该产品的登记,受让方需具有相应生产能力,且受让方需要重新进行农药登记,重新登记所使用的资料需要符合登记资料要求,即说明转让方转让的按照旧政策10号令申报的登记资料受让方需要按照新政策2569号公告重新补充资料才可进行重新登记,从而获得该产品的登记证。

登记资料转让流程:受让方收到转让的资料并且按照新政补充齐备后,仅需附上转让方的转让申请、转让方的登记证原件和标签原件以及转让合同,即可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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