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处理剂应提供安全性报告

2018-11-16 10:23


根据2569号公告,新农药或涉及新作物的农药需提供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但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规范提出:对于种子处理剂产品,原则上都应提供安全性报告。

种子处理既省工省药又环保高效,但也易产生药害。种子在萌发阶段对外界环境的影响是很敏感的。种衣剂往往不经稀释直接使用或低倍数稀释后再使用,包覆在种子表面的活性成分、助剂以及杂质等会对种子和刚萌发的幼苗产生胁迫作用,从而产生药害。因此更加需要通过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评价产品对作物的直接药害风险。作物安全性试验要求在产品推荐使用剂量范围内及高于推荐剂量一定范围内使用,种子处理剂剂量以田间试验剂量高量的1倍、1.5倍、2倍、2.5倍设定,调查对种子发芽和出苗的影响。

经过咨询相关专家,目前执行的仍是新的防治对象才需要安全性报告,但由于上述原因,以后的趋势可能会变成所有的种衣剂都需提供作物安全性试验资料。因此丰禾日盛建议企业在登记种子处理产品时,进行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目前农业部对室内安全性试验无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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