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专利权的农药,能否批准非专利权人申请相关农药产品登记呢?
2018-11-20 09:20
农药产品一般经历两个周期,专利保护期和过专利保护期,一旦专利过了保护期,就成为公知公用的技术。因此,很多企业更加关注于即将过专利保护期的产品。那么,对已取得专利权的农药,能否批准非专利权人申请相关农药产品登记呢?
农业农村部批准农药登记,主要对农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涉及知识产权等履行告知义务。
(1)《专利法》等规定,知识产权部门或人民法院负责对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审查。
(2)《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对涉及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要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说明,并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收到农药登记主管部门的涉嫌侵权告知书后,应当重新及时地作出书面说明。
另外《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也就是说,农业部在审批登记材料时,审查内容为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即按照《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资料审核,而是否侵犯专利不属于农业部管辖范围,但若涉及侵犯专利会告知申请人。且对于仅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但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将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或违反行政保护规定,也未给专利权人或行政保护独占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农药登记部门在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按正常登记程序和要求办理登记工作。
因此,对于一些即将过专利保护期的产品,也不需在专利权到期后再办理登记证,因为登记试验及农药登记证的办理需要一定时间,有时需要几年时间,在专利权到期后再办理农药登记,将无形给专利权延长了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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