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保护和农药的专利保护有什么区别?

2018-12-05 09:57


广大农药企业在开拓市场产品时,通常较倾向于新农药产品,但是新农药产品一般会面临2个问题,即专利保护和登记资料6年保护,那二者又有何区别呢?

农药登记资料保护和农药专利保护是两种不同的保护制度,主要区别有:

(1)保护对象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的对象是登记资料,即企业已向农业部门提供的试验资料在6年内,未经登记证持有人同意,不可由其他申请人借用或公开;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农药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及包装设计等。

(2)保护属性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不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其他申请人在提供独立完成的试验资料后,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但对已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申请人具有排他权或独占权,其他申请人不得进行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3)保护的起止时限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仅限申请农药登记者,保护期限从其取得农药登记之日起6年,是固定的,并不因该农药登记的有效状态而发生变化。而专利保护状态是动态的、不稳定的,专利产品随时可能因专利无效裁决、申请人自动放弃、未交专利费等原因而失效。

(4)保护的范围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的范围是新农药化合物。而我国农药专利保护类型主要有产品专利、方法专利和用途专利三大类。产品专利包括农药化合物专利和农药组合物专利,方法专利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用途专利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的用途等。

 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产品时,对于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产品,在仅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登记;对于登记资料6年保护期内的产品,在不能取得首家授权的情况下,按照新农药原药(母药)或新农药制剂提供独立完成的试验资料后,也是可以申请登记的,但是需要较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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