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的授权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2018-12-25 11:54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首先,农药登记资料授权与农药登记资料转让的性质不同。农药登记资料授权不具有排他性,即当事人可以将农药登记资料授权给多人,而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是排他性的,即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其次,转让实现后,转让人的农药登记证予以注销。而农药登记资料授权后授权方的农药登记证并不注销。
但二者又有一些共同点:① 转让或授权的农药登记资料均需是已经取得登记的;② 获得相应登记资料后,受让方或取得授权方均需要按照新的登记资料要求补齐资料后申请农药登记。
更多关于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流程,可参考本平台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新政下,登记证如何变更持有人,登记资料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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