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时如何申请登记延续

2018-12-26 10:37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当农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申请延续。申请延续需要提交的资料中包括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根据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原本取得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批准证和生产许可证书,将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取代,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那么当已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登记延续时,企业尚未取得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能否申请登记延续呢?

根据规定,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在2019年8月1日前可继续申请登记延续,2019年8月1日后企业若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其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将被注销。

因此,丰禾日盛建议企业,在进行登记延续申请时,可提供原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并提交新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的说明。以证明的确有该农药产品的生产能力。

同时丰禾日盛提醒企业,农药登记延续与申请办理新的生产许可证应尽快同时着手,双管齐下,保证效率。以免出现登记延续申请成功,却因未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导致2019年8月1日之后所有登记证都被注销;或者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产品却因未及时延续而需要重新登记的尴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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