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核准后,哪些内容企业可以自主标注?

2019-01-04 09:39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贮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那么,哪些内容在标签核准后可以企业自主标注,哪些内容变更需要重新核准呢?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自主标注的内容在农药登记时不审查,企业也不需要备案。

简单来说,就是上述红色字体内容可由企业自主标注,不需要重新核准;而变更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需要向农业部申请,并会在三个月内核准。

若有需要标签重新核准的,可参考本平台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标签重新核准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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