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批准农药登记的产品,拟委托加工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标签或办理备案?
2019-01-15 09:54
近日,有企业提问:“对已批准农药登记的产品,拟委托加工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标签或办理备案?”
对于制剂产品,如果既有登记证,又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那就既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委托加工。若只有登记证,没有生产许可范围,也是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但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九条,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标注委托人的企业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显然,在农业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的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未体现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那么,该标签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或备案呢?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上述需要标注的受托人信息均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真实性由委托企业负责,因此,拟委托加工产品的核准标签不需要重新核准,也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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