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问答74:集团总公司是否可以向子公司转让农药登记证?

2019-02-15 10:25


近日,有企业提问“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将A公司已取得的登记证转让给B公司?”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上看,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农药登记机构将其与其它公司平等对待。农药登记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不能转让。集团公司可以将已登记农药的登记资料授权或转让给子公司办理相应产品的登记,但子公司作为转让的受让方,需要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

更多关于登记资料的转让流程,可参考本平台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新政下,登记证如何变更持有人,登记资料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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