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问答33:不同登记类型下农药登记资料转让

2018-01-22 14:39


    目前有企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A、B两个公司,由于生产条件和资质的考虑,B公司预将正在登记中的产品(非新农药)转到C公司,是否可以?可以的话需要什么程序?
    首先,资料的转让分为以下4类:
   (1)已通过农业部审批产品:
农药登记资料可以转让,受让方凭转让合同及登记资料重新申请农药登记证。资料转让后,转让方的农药登记证注销。这里要注意的是转让的登记资料必须是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否则,无法申请农药登记证。资料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受让方需补充完整后提交。
   (2)无法自行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拥有的农药登记证该如何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3)已取得新农药产品命名,登记资料正在进行中,是否可以转让?
    对于取得命名的新农药产品,正在进行中的试验,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转让登记资料,必须向农业部提交完成的登记资料取得正式登记后才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
   (4)非新农药,登记资料正在进行中,资料是否可以转给其他企业?
目前农业部没有针对该类型资料转让的相关规定,具体流程等待后续公布,丰禾日盛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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