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产品质量保证期是否可以为3年?
2019-02-28 10:40
近来有企业向我公司咨询制剂产品登记是否可以将质量保证期定为3年?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登记过程中与质量保证期相关的资料主要为产品质量标准和标签。农药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通则《NY/T 1427-2016》规定通常农药制剂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可以短于2年,如果推荐的质量保证期小于2年,则按如下的方式表述:未开封的样品,避免阳光直射(和/或其他条件),于XX℃(或温度范围)储存,质量保证期至少XX个月。
针对企业提出的质量保证期是否可以为3年的问题,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已登记的制剂产品,不再受理和批准质量保证期2年改3年的申请。
[2]对于未登记的制剂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为3年,但需要提供三年常温储存试验报告。
根据企业试验开展时间,老政策下安排常温储存试验报告需要提供3批次样品检测原始数据且不需要资质单位出具,2018年10月25日以后安排的农药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需要安排在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提供1个批次的样品检测原始数据,目前已公示的常温储存试验的试验单位名单见附件1。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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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药科学研究院测试中心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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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
产品化学(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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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元铂归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化学(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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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艾科姆检测有限公司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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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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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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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晓明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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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农时代农药技术研究所 |
产品化学(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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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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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瑞信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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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北京检测技术分院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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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农药检验实验室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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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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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滕润翔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
产品化学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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