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市场流通标签上商标标注有变化

2019-03-01 10:16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老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关于商标的规定为“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是明确了生产企业只能标示注册的商标,而老《办法》中要求所标注商标必须经过核准,对商标是否取得正式注册没有要求;

二是对商标在标签的位置做了更严格的要求,老《办法》中规定商标可以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新《办法》只允许标注在四角,不再允许标注在边上,生产企业在今后制作产品标签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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