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名称命名原则介绍

2019-03-05 09:46


农药产品登记命名是登记农药工作的开端,并贯穿整个登记过程,进行正确的农药产品命名是开展登记工作的必要条件,对于混配制剂,正确的农药名称更为重要。关于如何进行农药命名,2569号公告中附件11《农药名称命名原则》中规定:

1.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2.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

3.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 ”表示,中实点,半角),按中文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4.简化通用名称应当按照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的原则,从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中选取,原则上不超过3个字,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称。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可以使用相同简化通用名称,差异之处在登记证备注栏和标签有效成分栏中体现。如2甲4氯异辛酯·双氟磺草铵,简称为2甲·双氟;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简称为阿维·高氯。

5.简化通用名称不得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不得与其他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

6.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2、3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7.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8.简化通用名称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确定,农业部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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