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玉米田变为春玉米田,药效试验报告能否直接使用?
2019-03-28 10:26
近期有企业向我公司咨询:原计划登记玉米田的产品,且已完成一年玉米田的药效试验(春玉米2个点、夏玉米3个点),现打算变更登记在春玉米田,问:第二年只安排3个点的春玉米试验,提交两年5个点的药效试验报告是否可以?如果不行,是否可以在第二年增加一个点数,安排4个点的春玉米药效试验,提交两年6个点的试验报告是否可以?
根据2569号附件7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要求,玉米田试验点数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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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草害 |
东北玉米区 |
黄淮海玉米区 |
西南玉米区 |
西北玉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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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
河南、山东、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天津 |
云南、四川、贵州、湖北、广西、重庆、湖南 |
陕西、新疆、甘肃、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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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田杂草 |
2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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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玉米田杂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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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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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玉米田杂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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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 |
根据2569号附件2化学农药田间小区药效试验资料要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不可安排一年10地),即企业若想登记春玉米田,需要在春玉米田种植区安排2年3地(不可安排一年6地)的药效试验。
企业若仅为了凑齐6个点数,在第二年安排4个点的春玉米药效试验进行申请登记,尽管缩短了时间,但有很大概率被否决,若要规避风险,建议企业在第三年再安排1个点数的春玉米试验后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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