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价产品登记延续时应如何提供资料
2019-04-24 10:38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延续时,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那么这些资料应当如何提供呢?
在申请登记延续时,在产品综合性报告中应包括周期性评价部分,对于涉及周期性评价的产品,需要明确该产品的周期性评价情况:
若已有明确的周期性评价结论,需在报告中明确说明,并申明申请产品不在禁限用范围内。以氧乐果为例,氧乐果属于我国再评价研究建议采取管理措施的农药品种,根据农农发{2010}2号,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禁止氧乐果在甘蓝、柑橘树上登记。根据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对氧乐果实行定点经营。并且在标签上标注“限制使用”标志。对于申请登记延续的氧乐果产品,应在综合性报告中明确表述上述内容,并补充本产品登记作物不包括甘蓝和柑橘树,且标签上已标注“限制使用”标志。
对于目前未有明确结论的产品,除按一般申请程序提供产品资料外,应尽可能提供该产品相关的试验资料和查询数据,并说明目前周期性评价情况。以噻虫嗪为例,噻虫嗪属于正在开展再评价研究的农药品种,是新烟碱类农药,对传粉昆虫如蜜蜂的种群可能存在严重影响。在综合性报告中,应明确表述上述内容,同时尽可能提供产品对蜜蜂的环境毒理试验报告或者查询资料,作为周期性评价的参考。一般来说,在未有正式确定的周期评价结论前,涉及周期性评价的产品申请登记延续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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