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申请人的必备条件

2019-05-06 10:50


农药登记是农药产品准予生产、经营、使用的前置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农药登记申请,才可能取得农药登记证,那么农药登记申请人都包括哪些呢?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登记申请人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1、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限定条件,一是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境内企业。若某企业只有工信部核发的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应该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2019年8月1日前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出口到中国境内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两个限定条件,一是该农药是在境外生产的,二是境外企业,且应当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

3、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包括农药生产企业、科研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公民个人。其中需注意的是,新农药是指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一旦新农药(新有效成分)在我国批准登记,该农药就不在符合新农药定义,即,新农药取得登记后,在六年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申请该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按照新农药提供登记资料)而不能以新农药研制者提出登记申请,只能以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境外企业提出登记申请。

总之,农药登记申请人都应当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料的,由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节选《农药科学与管理》201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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