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2019-05-13 10:17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需遵循《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2“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其中对于含量是否为整数有了新的规定: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即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设置为非整数。具体参见本平台于2018-03-26发布的《新政解读: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为小数?》(https://mp.weixin.qq.com/s/z_LsDmmy_Fp3McMLDsn9Rw)
但是当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关于含量有效数字规定要求的,总有效成分含量的有效数字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各有效成分含量的有效数字可以不符合规定要求。
比如32.5%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悬浮剂,总含量大于≥10%,有效数字为3位,但是当其配比为1:1时候,其各有效成分含量为16.25%,有效数字大于3位,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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