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母药菌种鉴定报告注意事项

2019-05-28 09:50


2569号公告对于微生物农药,其有效成分识别不同于其他种类的农药,还需要提供其生物学特性,需要提供的信息如下:

1、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2、国际通用名称(通常为拉丁学名);

3、分类地位(如科、属、种、亚种、株系、血清型、致病变种或其他与微生物相关的命名等);

4、国家权威微生物研究单位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5、菌株代号(菌种保藏中心的菌株编号)

6、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其他限制性组分的识别:通用名称、ISO通用名称和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通用名称、化学名称、CAS号、CIPAC数字代码、开发号、分子式、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

其中对于菌种鉴定报告,其至少需要包括的内容如下:

1、形态学特征;

2、生理生化反应特征;

3、血清学反应;

4、蛋白质或DNA鉴别等。

此外,登记资料还要求进行菌种描述,其所需内容有:

1、菌种来源

地理分布情况及在自然界的生命周期。

2、寄主范围

说明寄主种类和范围(主要针对的是病毒类微生物农药,如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等)。

3、传播扩散能力

①与植物或动物的已知病原菌的关系;

②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耐受能力及在自然界中的传播扩散能力。

4、历史及应用情况

描述微生物的既往使用情况、对靶标生物的作用机理及影响(包括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5、菌种保藏情况

在国内或国际权威菌种保藏中心的菌种保藏情况。

以上为微生物母药不同与其他种类农药在登记资料要求中所需提供的资料。其中关于菌种鉴定报告至少包括的内容需企业注意。结合以上资料,企业在进行菌种鉴定时,若在菌种保藏中心做的菌种鉴定,可将菌种保藏中心的菌株编号和保藏情况相关信息一并获取,以供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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