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产品化学资料技术审核重点

2019-08-28 11:33


农药登记制剂产品化学资料包括: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质量规格确认说明、方法确认报告。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该由中国境内登记试验单位出具,理化性质测定、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应该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认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

产品化学资料的技术审核重点进行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1、  有效成分及其他限制性组分的识别信息,微生物农药生物学特性。

2、  原药基本信息重点关注相关杂质及其限量。

3、  产品组成中有效成分、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其他限制性组分的名称和含量,

组成是否符合相应剂型要求,组成中是否含有国家禁限用助剂。

4、  加工方法:加工过程中各组分加入的量和顺序,加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

对工艺流程图、主要仪器设备和操作条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如在制剂加工过程中存在成盐反应,加工方法描述中应体现成盐过程)

5、  理化项目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3的要求,试验方法要与《农药理

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一致,理化报告中闪点要与产品组成保持一致。(如没有低闪点组分理化闪点很低,不合理)。

6、  产品质量规格的制定要符合《农药登记产品规格制定规范》的要求,不同剂型制剂

需要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指标。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符合允许波动范围的要求,也可以根据精密度等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含量波动范围,如果制剂加工时需要有一个超量来补偿储存中的分解量,可以偏离允许波动范围,但应该说明超量的合理性。微生物和植物源农药不适用于一般允许波动范围。相关杂质一般按照原药(母药)中相关杂质限量折算,因制剂加工导致相关杂质含量增加的,可适当放宽限量范围,但须提供支持性数据,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限量,可从其规定也可以优于其规定。

7、  常温储存稳定性报告:有效成分分解率不大于10%,但分解率大于5%时应解释原

因,必要时提供主要分解产物定性定量资料。对于生物农药等特殊制剂,允许有更大分解率。微生物农药制剂储后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储前有效成分含量的80%,且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8、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是否对试

验条件的偏离和变更进行说明。方法验证报告中图谱的趋势(色谱峰个数、峰型、峰与峰之间的比例等主要信息)与产品质量标准中图谱是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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