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大区药效试验安排注意事项!
2019-08-29 09:55
根据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首次登记的新农药需要提交大区药效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提供我国境内2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大区药效试验报告;
【2】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储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不提供。
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新农药首次登记时可同时登记多个作物,也可以先登记一个作物后进行扩作登记,该两种不同的登记方式提交的大区试验资料有所不同。
例如:新成分A同时登记在两种作物上,该登记方式可缩短登记时间,但需要分别提交在该两种作物上的大区药效试验;若先登记一种作物后进行扩作登记,则扩作时不需要提交大区试验资料,可节约试验费用,即两种登记方式各有优势,企业可根据产品市场特点进行选择。
大区药效试验可参考《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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