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制定——卫生用农药

2019-09-06 09:40


国家标准分为GB和GB/T,GB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GB/T表示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卫生用农药,在《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对于其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规定如下:

标明含量X/%或(g/100mL)

允许波动范围

X≤1(或不以质量分数表示)

-15%X~35%X

1<X≤2.5

±25%X

2.5<X≤10

±10%X

10<X≤25

±6%X

25<X≤50

±5%X

X>50

±2.5%或2.5g/100mL

注:X指产品中每一种有效成分含量。

而在2569号公告中,对于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规定如下:

标明含量X/%或(g/100mL)

允许波动范围

X≤2.5(或不以质量分数表示)

±15%X(适用于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

±25%X(适用于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

2.5<X≤10

±10%X

10<X≤25

±6%X

25<X≤50

±5%X

X>50

±2.5%或2.5g/100mL

注:X指产品中每一种有效成分含量

那么,在登记含量≤1%或1g/100mL的卫生用农药时,GB 24330-2009和2569号公告规定的允许波动范围不一致,此时应该如何制定允许波动范围呢?经咨询相关专家后表示,由于目前尚未有规定参照GB 24330-2009,登记资料要求需参照2569号公告,即对于登记含量≤1%或1g/100mL的卫生用农药,其允许波动范围参照2569号公告制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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