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产品配方设计注意事项!
2019-09-26 09:37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1】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2】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3】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4】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根据最新举行的《江苏省农药产业政策解读培训班》,混配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当杀虫剂、杀菌剂混配原则是各有效成分对防治对象均应当有效(例如:阿维·氯苯酰混配防治水稻二化螟;肟菌·戊唑醇防治水稻稻瘟病);
【2】混配目的仅为扩大防治谱的,原则上仅适用于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种子处理剂、颗粒剂等;
【3】另外需要提醒企精噁唑禾草灵易对水稻造成药害风险,暂不同意其在水稻上登记使用,在进行产品复配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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