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问答41:报告中包装腐蚀性如何表示才正确?

2018-02-07 09:44


理化试验报告中检测腐蚀率指标时,试验依据为《NY/T1860.16-2016》(以下简称2016年理化准则),但检测结果确是依《NY/T1860.16-2010》(以下简称2010年理化准则)导则,表示为:腐蚀损失率远小于26.5%,说明本品对包装材料无腐蚀性。该描述是否可以?

2016年理化准则中对包装材料腐性结果判定如下:如对清洗后包装容器的外观进行检查,未观察到有孔蚀、变色、生锈、渗透等现象,则判定为被试物对包装材料不具有腐蚀性。

2010理化准则中对包装材料腐性结果判定如下:从腐蚀性结果判定如腐蚀损失率超过26.5%,则判定为被试物对包装材料具有腐蚀性

两种试验导则对腐蚀率判定标准由腐蚀损失率数据指标26.5%升级为视觉检查,那么报告中遇到的问题:试验依据2016理化准则,但是结果判定依据确是2010理化准则,试验报告是否可以?

经我公司与相关部门沟通,现总结如下:2010年腐蚀损失率26.5%不能准确描述包装腐蚀程度,故2016年升级为目测检查,理化报告包装腐蚀性的检测结果描述应与检测依据中的判定准则相匹配。详细资料请看我公司2017927日发布的“办结意见分析:包装腐蚀率2.1%为什么被办结?”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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