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产品名字、含量、剂型设定注意事项!
2019-09-28 09:11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农药名称、含量、剂型命名做如下规定:
一、产品名字的注意事项:
① 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② 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
③ 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名称,按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④ 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称,原则上不超过3个字;
⑤ 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可以使用相同的简化通用名称;
⑥ 简化通用名称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确定,农业部批准后使用;
⑦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
⑧ 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⑨ 已批准登记的农药名称可保持不变;
二、产品含量的注意事项
①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3个“三”:单剂含量、混剂的配比、相同配比的总含量均不超过三个。
②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作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③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如25.5%或255克/升。
④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如5.5%或55克/升。
⑤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的含量(包括相同配比的混剂)。
⑥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克/升)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⑦ 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
三、产品剂型注意事项
① 国标GB/T 19378-2017《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于2017年11月发布,2018年5月实施,替代GB/T19378-2003。不再批准水剂、胶饵、悬浮种衣剂等农药产品登记;
② 已取得登记的产品,企业可自愿申请剂型名称变更,或在登记延续时申请变更;
③ 对于水剂等新国标中已经取消的剂型,按照农药登记证剂型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确保农药生产许可证与农药登记证一致。
更多关于农药登记的注意事项将会发布,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的网联快讯平台!您可在网联登记或网联登记快讯首页会话处提出您关心的问题,我公司会结合新政策为您做出解答!
抓住江浙地区作为全球纺织中心而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通过自主研发进入织物用高分子乳液行业,开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