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过渡期试验报告的截止日期!!!
2019-10-18 09:46
新旧政策交替,过渡期试验报告怎么使用,能使用到什么时候?
2018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过渡期质检报告的审查要求》的通知,明确了对过渡期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的要求。
理化试验报告:2018年10月25日之后提交的理化性质试验报告需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单位出具。2017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的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2017年10月10日之后完成的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要求。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5日由农业部发布的第2443号公告中15家有理化分析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的报告以及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要求的单位出具的报告农业农村部认可。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在2018年10月25日之后提交的质量检测试验报告均需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单位出具,在此之前完成或已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测试验,相关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和原始谱图。
过渡期试验报告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企业若想使用过渡期试验报告用于产品登记,请抓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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