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原药来源证明时的注意事项

2019-11-12 09:58


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能够从生产环节上追根溯源,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交原药来源证明,说明产品所使用的原药的具体来源。已登记的原药,经过了产品化学、毒理以及环境影响等试验评价,基本能够保证加工制剂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原药来源证明也可以防止未经安全性评价的未登记原药流入市场,引发安全风险。因此,原药来源证明是申请资料中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开具原药来源证明时,以下事项也需要注意:

1.  该原药产品应在登记有效期内;

2.  原药来源证明需盖有生产企业公章;

3.  原药来源证明的开具方应与登记证持有人一致;

4.  登记资料中的原药信息应与原药来源证明相统一;

5.  原药来源不能是专供出口的原药产品;

6.  原药来源证明中不应含有“xx吨”等表述,具体可参考部所发布的模板出具(见下图);

(原药来源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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