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试验报告及试验资质问题

2019-11-15 09:59


新旧政策交替,过渡期试验报告及试验资质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试验报告:

1理化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一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名单之前完成的试验,相关试验报告要按照原要求进行,但应该提供全部原始记录和原始谱图。之后提交的理化性质试验报告需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单位出具过渡期试验报告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201231日,之后提交的报告都应由资质单位出具。

2、曾经取得临时登记的产品,在申请该产品登记时,原有的境外GLP试验报告可继续使用。

3、在2017年8月1日前取得田间试验证书的产品,在申请该产品登记时,可继续使用2017年10月31日前在境外GLP实验室完成的试验报告,使用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二、试验资质:

1、已经有认定试验单位的,应在认定的资质单位开展试验。

2、资质单位公布以前已经开展的试验,原则上继续完成,不要求重新开展,如残留试验等。

3、尚无资质单位可承担的,须有农业农村部指定或者等待公布,如动物代谢、飞防试验等,包括试验区域方面的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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