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审批禁止性要求
2019-11-22 10:15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申请人可以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申请人或申请登记的农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1.农药登记审批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用或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5)未完成登记试验和中试生产的农药。
(6)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2.农药登记变更审批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4)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的该农药产品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组成组分。
(5)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3.农药登记延续禁止性要求
(1)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禁用、不新增或不再延续的农药产品。
(2)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5)《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4.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禁止性要求
(1)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用或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2)未完成前期的实验室研究和中试生产的农药。
(3)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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