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所需提交资料及相关注意事项

2019-12-09 10:33


由于安全生产、环保压力与生产许可制度的改变,推动了农药企业兼并、重组等重新布局,农药企业名称变更后,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也要随之更改,所需资料如下:

1. 变更申请表

•由变更前的企业提出申请

•提交新版的变更申请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

2.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提供)

•如生产许可证尚未更名,登记证持有人不能变更。

•变更后的登记证持有人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需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3.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意见

•跨省更名的,应提交双方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意见

4. 相关企业股权证明材料(集团内部企业部分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两个企业属于同一集团或者有投资控股关系,控股比例在51%以上

•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投资控股情况等

•企业股份,不是个人股份

5. 原登记证持有人同意变更或放弃农药生产的报告(或证明)

•兼并重组的,应有被兼并方同意变更并放弃生产农药产品的报告(或证明)。

6. 持有的农药登记证原件、标签原件等

•企业更名或者兼并重组的,应当收回全部登记证和标签原件。

•集团内部企业间部分登记证变更的,应当逐一核对企业提供的登记证和标签原件,以保证收回的原件与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证和标签一致,不能漏收或错收。

•如果登记证或者标签丢失的,应先申请登记证或者标签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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