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号公告的农药登记延续资料要求
2019-12-11 11:53
自2019月10月14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药登记延续服务指南中要求农药登记延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2)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3)综合性报告: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
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此次,新服务指南压减的材料有: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2)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
3)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
4)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
5)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
6)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
7)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 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
8)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目前维持以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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