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试验报告的有效性
2020-01-06 10:15
(1)蜜蜂半田间试验、桑叶残留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家蚕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2)在我国境内完成的登记试验,试验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试验样品应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应与申请登记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产品组成等一致。试验委托方应与登记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书面说明。
(4)新农药登记试验应在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开展。
(5)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可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相关技术单位完成。
(6)对制剂产品,要求与原药相比生态毒性不高100倍或毒性不超过两个级别(有效成分含量≤1%的制剂除外)。
(7)新农药制剂增毒时,应充分说明增毒的原因,如助剂直接毒性造成的,不通过审查。
(8)与首家登记产品相比,原药生态毒性提高10倍以上时,不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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