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爆炸性试验的判断依据
2020-01-07 10:03
根据我国《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提交农药产品相关的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等资料,为科学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提供技术依据,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农药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和使用安全。爆炸性是农药产品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评价产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
1、相关标准
爆炸性试验依据的标准为NY/T 1860.6-2016《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6部分:爆炸性》。固体或半固体农药产品应进行热敏感性试验、机械敏感性(撞击)试验和机械敏感性(摩擦)试验,以确定在明火加热、撞击或摩擦作用时是否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液体农药产品应进行热敏感性试验和机械敏感性(撞击)试验,以确定在明火加热或撞击作用时是否有发生爆炸的危险。
2、判断依据
对于农药原药或制剂等产品,在进行爆炸性试验前,可首先进行爆炸性初步筛选试验,即使用差示扫描量热分析(DSC)测定仪对其分解热进行测定。如果分解热低于500 J/g,且放热的起始温度低于500℃,可判定被试物不具有潜在爆炸性,不需要进行进一步试验;如果分解热高于500 J/g,说明被试物具有一定的潜在的爆炸性,需要按照NY/T 1860.6-2016进行进一步试验。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对爆炸性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含有爆炸性原子团(表1)的有机物或有机物均相混合物,如果其分解热低于500 J/g,或放热分解起始温度≥500℃,可认为无爆炸性。
表1 有机物质中显示爆炸性的原子团

目前,常用的分析仪器有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DSC),热重分析仪(TGA)、TGA/DSC同步热分析仪。
参考资料:
[1]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2017. 9. 13
[2] 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6部分:爆炸性:NY/T 1860. 6-2016[S].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6.
[3] 朱明伟,石凯威,于乐祥,张晓菲,吴进龙.浅谈农药产品爆炸性初步筛选试验[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9,40(08):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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