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处理剂登记资料注意事项

2020-04-26 07:57


种子处理剂是一类用于种子表面处理的农药,有效成分主要是杀虫剂或杀菌剂,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虫鼠害、提高幼苗成活率等作用。与常规使用的茎叶处理农药相比,种子处理剂在降低农药施用量和施用次数、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田间操作工序,省工、节本、增效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已成为当今世界十分盛行的作物保护手段,是实现农药减量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种子处理剂,根据2569号公告要求,现将该剂型在登记资料中的注意事项列举如下:

一、政策方面

①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不应超过三个,一般有效成分具有内吸性;

②需要添加染色剂,以起到警示作用。不同意无色种子处理剂登记;

③不再批准悬浮种衣剂剂型,《GB/T 193782017》中将悬浮种衣剂归为种子处理悬浮剂;

④不批准氟虫腈制剂的登记(以饵剂、粉剂等不经稀释使用的卫生杀虫剂除外),因此种子处理剂不能含有氟虫腈;

⑤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标签上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产品化学

①原悬浮种衣剂产品申请种子处理悬浮剂登记:产品组成相同、工艺不变,仅剂型名称改变的登记资料仍可使用,只需对比悬浮种衣剂和种子处理悬浮剂的指标修改产品化学部分资料即可申报资料;

②种子处理悬浮剂悬浮率的测定:建议采用有效成分质量分数法;

③种子处理剂外观应同时注明颜色。

三、药效

①混配的种子处理剂同时防治病、虫害时,药效试验杀虫和杀菌试验分开进行;

②种子处理剂施药方法拌种和种子包衣(有成膜过程)属于不同的施药方法;

③种子处理剂使用剂量采用每100kg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

④种子处理剂无论是否为新防治作物,均需要室内安全性报告。种子处理剂对室内作物安全性测定的方法应参照《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准则第3部分:种子处理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32013),而不是《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准则第1部分: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

⑤室内活性测定试验靶标的选择——应根据药剂特性选择合理的试验靶标,如根腐病可由腐霉菌、镰刀菌、疫霉菌等多种病原菌侵染引起,对于广谱的药剂可仅选择其中一种病原菌进行试验,但当产品配方中含有咯菌腈和精甲霜灵等成分时,还应增加腐霉菌或疫霉菌;

⑥种子处理剂若为两个杀虫剂和一个杀菌剂混配,则两个杀虫剂的室内配方筛选原则上应增效。

四、残留

①原药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五、环境

①旱田使用的种子处理剂:环境毒性资料仅需提供鸟类和蚯蚓(共2项);环境风险评估需要提供鸟类、土壤生物、地下水、蜜蜂(有效成分具有内吸性)、家蚕(有效成分具有内吸性且直接用于桑树)。

②水田使用的种子处理剂:环境毒性资料仅需提供鸟类、鱼、大型溞、绿藻、蚯蚓(共5项);环境风险评估需要提供鸟类、水生生态、土壤生物、地下水、蜜蜂(有效成分具有内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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