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剂变更可溶液剂的常见问题

2020-04-29 09:14


新的国家标准GB/T19378-2017《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已经实施,其中取消了水剂、胶饵、悬浮种衣剂等剂型,不再批准这些剂型的农药产品登记,水剂变成了可溶液剂,胶饵变成了饵剂,悬浮种衣剂变成了种子处理悬浮剂。以水剂和可溶液剂为例,其变更时常见问题如下:

一、水剂变更可溶液剂需要按照什么流程?

水剂变更可溶液剂不能与水剂的续展和水剂的扩作同时进行。需单独申报,按照“农药登记变更——其他变更(备注:剂型名称变更)”流程申报。在数字平台网上申请后,将所需的纸质版资料以及其刻盘后的电子版资料一起邮寄至大厅。
二、水剂变更可溶液剂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二者剂型对应的指标不同,可溶液剂相比于水剂增加了持久起泡性指标。有鉴于此,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①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
②变更理由和说明;
③登记证原件;
④核准标签原件
若有纸质版核准标签原件,则提供纸质版原件;若纸质版核准标签原件遗失或仅有电子标签,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标签并加盖公司公章即可。
⑤更改后的产品标准(剂型名称改为可溶液剂,指标增加持久起泡性以及其检测方法)
⑥质检与方法验证报告。
注:水剂变更为可溶液剂无需重新提交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三、未上报产品按照水剂做的资料,现按照可溶液剂申报,资料如何修改?
①理化、常贮、毒理报告、药效报告、残留报告、环境毒性报告无需修改;
②标准需修改:
1、标准号的修改;
2、标准中剂型名称的修改,修改为可溶液剂;
3、标准中指标的修改:增加持久起泡性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③质检与方法验证报告需重新安排:报告产品剂型应为“可溶液剂”,检测项目需包含“持久起泡性”。
④关于资料中部分资料为“水剂”的相关说明。
以上为水剂变更可溶液剂的常见问题汇总,目前为止,水剂的扩作或者延续登记无法与剂型名称变更同时进行,因此企业如有需求,可以先扩作或者延续登记再进行剂型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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