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热贮稳定性的试验条件
2020-05-09 09:05
农药制剂(气体制剂除外)均应进行热贮稳定性试验,一般判定结论规定为有效成分分解率应不大于5%,有机磷产品分解率应不大于10%,以及其他控制项目。同时,若有效成分分解率超出范围,应有主要降解产物信息。
热贮稳定性试验条件一般为(54±2)℃储存14d。当制剂既不适宜也不打算在炎热气候时使用,或者高温条件对制剂有负面影响时,可以变更试验条件。替代的条件可以是:(50±2)℃,4周;(45±2)℃,6周;(40±2)℃,8周;(35±2)℃,12周;(30±2)℃,18周。
例如,春雷霉素水剂(GB/T 34774-2017)和春雷霉素可湿性粉剂(GB/T 34761-2017)中规定的热贮条件为40℃±2℃下贮存8周。再例如微生物农药中球孢白僵菌可湿性粉剂(NY/T2295.2-2012)和木霉菌可湿性粉剂(NY/T2888.2- 2016)规定的热贮条件为5℃贮存12个月或20℃-25℃贮存6个月。总之,应根据制剂产品本身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贮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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