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农药指标中是否需要规定热贮稳定性?
2020-05-11 08:46
根据《NY/T 2989-2016 农药登记产品规格制定规范》,对于制剂产品,基本上指标中均需规定热贮稳定性。对于热贮稳定性实验条件要求:(54±2)℃储存14天、(50±2)℃储存4周、(45±2)℃储存6周、(40±2)℃储存8周、(35±2)℃储存12周、(30±2)℃储存18周等。
微生物农药是指以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经基因修饰的微生物活体为有效成分,温度对其的生长发育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微生物农药是否需要规定热贮稳定性试验呢?
根据2569号公告——附件2——微生物农药要求:一般不需提交热储稳定试验数据。因此指标中无需规定热贮稳定性项目。然而在其他部分标准中,对于微生物农药规定了“贮存稳定性”该指标,指标要求5℃储存12个月或20~25℃储存6个月,含孢量合格、孢子萌发率应大于标明值的80%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符合要求。那么该项指标是否也是必须规定的呢?
针对微生物农药“贮存稳定性”该项指标,丰禾日盛询问相关专家后得出结论:由于企业已经进行了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因此无需再在指标中规定“贮存稳定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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