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药、母药或制剂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及注意事项
2020-06-02 09:13
原药为生产过程中得到的有效成分及杂质组成的最终产品,不能含有可见的外来物质和任何添加物(必要时可以加入少量稳定剂),所以原药有效成分含量应标明最低值。
母药或制剂有效成分含量应标明为明示值±允许波动范围,具体要求见表1。但当有效成分以盐等形式存在时,除标明有效成分母体含量外,还应标明其实际存在形式的含量。
表1母药或制剂中有效成分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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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含量(X),%或g/100mL,20℃±2℃ |
允许波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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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5 |
±15%X(适用于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 ±25%X(适用于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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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10 |
±1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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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25 |
±6%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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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50 |
±5%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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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0 |
±2.5%或2.5g/100mL |
注意事项:
1.可根据产品实际和分析方法精密度等,制定更严格的允许波动范围;
2.有效成分含量一般以质量分数(%)表示。液体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浓度(g/L)或质量分数(%)表示,以质量浓度(g/L)表示时,应同时标明质量分数(%),当发生质量争议时,以质量分数作为仲裁;
3.以有效量表示含量的产品(如电热蚊香片,含量以mg/片表示),其含量允许波动范围,先折算成质量分数,然后从表1中选择适当的对应值;
4.对有效成分含量≤2.5%的气雾剂或≤2.5mg/片的电热蚊香片产品,允许波动范围是有效成分含量的±25%;
5.对盘香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应当不高于标明值的40%,不低于标明值的20%;
6.特殊产品可以参照表1,制定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7.对气雾剂产品,应当提交抛射剂(不能将氯氟化碳类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名称及含量等资料,但不应在产品质控制项目中做出规定;
8.对于含一种或几种不同生物活性同分异构体的产品,应根据异构体的名称,在控制指标中规定相应异构体的量,或规定总含量,同时规定相应异构体比例;
9.允许波动范围涉及分析结果的平均值,也考虑了生产、取样和分析中存在的误差,但不包括特殊情况下要求的超量,如果制剂加工时需要有一个超量来补偿储存中的分解量、可以偏离表1中给出的上限、但应说明这一超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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